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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离婚,而房屋系男方婚前购置的私房,女方是否有权索要安置补偿费呢?律师认为,由于房屋系男方婚前财产,男方可主张拆迁安置补偿,而女方则无权主张此项权利。
拆迁中离婚房产起纠纷
官渡区王女士与李先生结婚14年,二人居住的房屋是她丈夫婚前购买的私房,由于房屋拆迁,李先生与拆迁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回迁日期,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以房换房,拆迁人以原地重建的房屋或异地的新、旧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迁房屋人的补偿)。
后来,王女士与丈夫感情恶化,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当时,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涉及有关房产的问题。回迁房建好后,李先生持拆迁安置协议要求房地产公司向自己交付房屋;同时,王女士也来到房地产公司主张房地产公司应该向自己交付住房房地产公司左右为难,暂时拒绝了双方的交付请求。
夫妻双方各执一词
王女士与李先生都认为自己才是回迁房的主人,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李先生认为,原有的房产是归自己所有,拆迁协议也是以他的名义签订,王女士已与自己离婚,不能再主张任何有关房屋的权利。王女士则认为,签订拆迁协议时双方并未离婚,安置补偿应该有她的一份。房地产公司有关人员表示,他们只向其中一方履行交房义务。
女方无权主张拆迁安置补偿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陈平主任认为,发生纠纷的焦点在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女方对此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如果此房屋在婚后已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女方就与男方同时享有主张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而男方认为,夫妻双方存续期间的住房是男方婚前购置的,产权人应该是男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房屋是李先生在婚前购置的个人财产,所以李先生为房屋的产权人。因此,李先生是拆迁安置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就拆迁安置协议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地产公司可向李先生履行交房义务。而王女士则不享有与房屋相关的权利。
本案中,女方对此房屋是否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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