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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与“商业用地”有啥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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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6 10:30:54 云南房网 http://www.ynhous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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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日前到某楼盘“观摩”,与开发商签了份认购协议,并支付了一万元定金。但正式签署购房合同时她却发现,合同中该楼盘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这是咋回事? 西山区消费者协会法律咨询维权中心负责法律咨询的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艳军表示,首先,这样的房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其次其转让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赵艳军表示,取得商品房权属证书的前提之一就是:该房产对应的用地性质是“商品住宅用地”,且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公司利用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建成“商品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不可能取得相应权属证书。此类房产再行转让时,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即便双方完成了付款、交房手续,也没有完成法律意义上的房产买卖。 此外,按照国家规定纯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商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4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40年和70年听起来好像对业主影响不大,但因为《物权法》对综合用地上的房产使用权是否能够自动续期规定并不明确,因此,购买综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还是有一定风险。《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对此律师建议马女士以开发商违法为由,要求退回已交购房定金。 杨颖 龙门(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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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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