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向全市消费者发出挑刺房屋中介的“评议函”,从今年9月至10月在昆明市开展房屋中介服务等方面的消费者评议活动。本报在9月2日曾做过相关报道。此后,市消协接到不少关于消费者对房屋中介服务的投诉,近日,市消协披露了房屋中介存在的几大乱象。
乱象一 先交定金再签住房协议
一位消费者在看房时发现,卫生间墙体有裂缝,随后她表示不愿租住,并希望能再看看其他房源。当一直没有合适的房子,她要求退还定金时,中介公司却表示定金已交给第一个的房东了,按规矩押金要等房子成交后才能退还。
据消协有关人士介绍,先让消费者交纳定金再签住房协议的现象在投诉中非常普遍。通过对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消费者在接受中介服务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一些人急于购房,加之房地产商及中介机构各种促销手段,使市民防不胜防,往往草率交纳定金后又因各种原因要退定金,“定金问题”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乱象二 不开具规范的税务发票
消费者按约定支付给房东租金后,房东却不开发票;房屋中介和消费者发生纳税义务时,不少房屋中介也是开具所谓的收据给消费者。记者了解到,有相当多的一部分房东收取租金后没有到税务机关开票纳税,造成私房出租逃税等现象。
据消协人士介绍,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就发生纳税义务,出租方应及时按规定到地税部门开具发票。对承租人来说,出租方未提供发票,承租方有权拒付租金;对出租方来说,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是出租者应尽的义务。
乱象三 找“房托”忽悠消费者
有房屋中介“大度”地将做托儿的“房东”联系方式等告诉租房者。当然,租客永远找不到这个“房东”。还有中介公司派业务员冒充房东与租客签下合同,然后又以各种理由不肯出租。租房者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钱时,房屋中介推说双方已签订合同,房东单方违约,中介费就退还不了了。文/本报记者 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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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在日常生活中购买车辆、房屋等商品,卖家都会事先要求消费者交付一定数额的钱,这笔钱究竟是“订金”还是“定金”,两个同音异形字,在法律上却有着严格区分。近日,一名80后的年轻人为此闹上了法庭。
2008年3月29日,80后的小周看中了云南天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当天就与该公司营销中心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经过双方商议,在经天祐公司置业顾问同意后,小周预先交纳1万元钱“订金”,当小周交纳了1万元后,看到该公司开出的收据上,“订金”变成“定金”,小周立即提出,为何认购书上和收据上的两个字不一样时,对方表示,不会对小周产生影响,这1万元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就转为购房款。
2008年4月6日,小周按事先约定,到营销中心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但对于合同中部分“不可抗力”的条款,双方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小周立即要求公司退还1万元订金,但该公司认为,小周违约在先,按合同约定,不退定金。小周则认为,交付的1万元是“订金”而不是“定金”,该公司在收据上把“订金”写成 “定金”,属欺诈行为,无权扣钱,并要求该公司付相关利息。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认为,原告在与天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是经公司置业顾问同意,并在认购书上注明其交付的1万元属于“订金”。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是因为双方对《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中“不可抗力”的条款不能达成一致,不能归属于其中一方违约,天祐公司应将1万元订金返还给小周。文/本报记者 何谨
■ 温馨提醒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订金一般是作为预付款的一部分,交易不成的话可以退回。